校零星修缮审计服务项目采购询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CG001
项目名称:校零星修缮审计服务
项目预算:伍万元整
项目概况:校零星修缮审计服务,详见合同
供货期要求:三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造价甲级资质的在宁机构;咨询人员需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
三、现场勘查(如需要,不需要则填无)
无
四、项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五、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1、参加询价(邀请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询价(邀请招标)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内容: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询价采购函
截止时间:2020年9月17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办公楼224室
七、合同
详见附件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询价采购函电子版于2020年9月17日14点00分前发送至邮箱:sjc@njts.edu.cn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曹老师
电 话:025-89668016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询价采购函
采购人发出询价时间: 2020年9月7日 | 供应商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 ||||
采购人全称(公章) |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 供应商全称(公章) | | ||
采购人详细地址 |
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
供应商详细地址 | | ||
经办人: 曹天 | 联系电话:89668016 | | 联系人 | |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 服务时间 |
项目类型 |
效益收费 |
效益收费 |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服务 | 校内300万元(人民币)以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 2020年6 月1日——2023年5月30日 | 出正式审计报告(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 按项目核减额 %计算 | 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
| | | 不需要出正式审计报告(1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 | 按项目核减额 %计算 | 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支付 |
其他要求: | 详见合同 | | |||
要求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 2020年9月17日 | | ||||
2020年9月17日下午14时 | | ||||
虚线左方为采购人填写 | 虚线右方为供应商填写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工程名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工程地点:南京市神农路1号
委托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 _ 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工程项目
2、正常服务内容:工程结算审核
二、本协议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协议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2020年6 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3年5月30日终结。
如在协议期限内,咨询人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委托人要求,并对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利书面通知咨询人后终止本协议履行。
如协议期结束,双方对合作无异议,协议继续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在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有效期。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四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协议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利选择委托事项,如委托事项因咨询人或其它原因发生冲突,以委托人安排为准,咨询人不得有异议。
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第二条
4.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校内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4.2“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协议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施工前的造价咨询:
参与审查投标报价
参与协议谈判,协助起草协议文本等
施工阶段全程跟踪造价控制:
制定跟踪监督检查、造价控制及工程审计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根据施工承包协议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协议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标志工程用款计划书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参与项目例会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委托人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及时编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提供设计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与施工、建立、委托人现场测量核定工程
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出具有关现场跟踪专题分析报告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偏差分析
及时审核分阶段竣工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咨询成果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委托人归档
施工用水用电数量和结算
其他有关现场跟踪的相关事宜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用水用电数量和结算
索赔和违约金的计算
4.3 本协议专业咨询组组长由 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4.4 咨询人安排熟悉相关财政政策,了解事业单位办事程序,具有丰富造价管理经验、具备土建及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咨询及递送资料。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供或及时补充审计材料;咨询人接受材料后,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审核: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15日内答复反馈意见),1个月内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按委托人要求出正式报告的,按核减额( )%计算, 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不需要出正式报告的,按项目核减额( )%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支付。付款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委托人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