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南特师〔2018〕145号】

发布部门:审计处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1148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

南特师〔2018145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的设立和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上报前,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签的专业活动。

第四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  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活动。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具有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经费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文本的专业活动。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具有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纳入学校财政审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预算收入、分配是否及时到位。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科研经费向外单位转出有无预算、协议或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规定;

2.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是否执行国家、学校制订的有关采购、招投标和资产管理等规定;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否突破预算总额,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

4.劳务费是否突破预算,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四)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 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3.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4.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

5.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并反馈审核意见,签章。

6.审签结束,审计人员整理审核资料、工作底稿、审签意见等,备案归档。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依据科研项目管理权限,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10日向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审计通知书。

4.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审计处向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立项审计。

2.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根据科研项目审计委托方文件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审计处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再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3.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人员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4.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和财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征求科研处、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财务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其他资料。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单位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并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研经费决算审计(审签)流程简图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科研经费决算审计(审签)流程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