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16〕15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
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除税价格调整。调整表格见附件2、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税金项目内,调整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八、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营改增后我省计价依据调整的宣贯实施工作,并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附件: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2. 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和除税价表
3. 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含税价和除税价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 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1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一 | 建筑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32 | 29 | 26 | 12 |
二 | 单独预制构件制作 | 15 | 13 | 11 | 6 | |
三 | 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 | 11 | 9 | 7 | 5 | |
四 | 制作兼打桩 | 17 | 15 | 12 | 7 | |
五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7 | 4 |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2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一 | 单独装饰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43 | 15 |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一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48 | 44 | 40 | 14 |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4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费率(%) | 利润率 (%) | ||
一类 工程 | 二类 工程 | 三类 工程 | ||||
一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26 | 23 | 20 | 10 |
二 | 桥梁、水工构筑物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35 | 32 | 29 | 10 |
三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人工费 | 45 | 41 | 37 | 13 |
四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人工费 | 43 | 13 | ||
五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7 | 4 |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5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一 | 仿古建筑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48 | 43 | 38 | 12 |
二 | 园林绿化工程 | 人工费 | 29 | 24 | 19 | 14 |
三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7 | 4 |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6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 费率(%) | 利润率 (%) | |
一 | 修缮工程 | 建筑工程部分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26 | 12 |
二 | 安装工程部分 | 人工费 | 44 | 14 | |
三 | 单独拆除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11 | 5 | |
四 | 单独加固工程 | 36 | 12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一 | 高架及地面工程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34 | 10 |
二 | 隧道工程(明挖法) 及地下车站工程 | 38 | 11 | |
三 | 隧道工程(矿山法) | 29 | 10 | |
四 | 隧道工程(盾构法) | 22 | 9 | |
五 | 轨道工程 | 61 | 13 | |
六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44 | 14 |
七 | 大型土石方工程一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9 | 5 |
大型土石方工程二 |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15 | 6 |
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
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 表4-8
项目 |
计算基础 | 各专业工程费率(%) | |||||||
建筑 工程 | 单独 装饰 | 安装 工程 | 市政 工程 | 修缮土建 | 仿古 (园林) | 城市轨道交通 | |||
(修缮安装) | 土建轨道 | 安装 | |||||||
临时 设施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1~2.3 | 0.3~1.3 | 0.6~1.6 | 1.1~2.2 | 1.1~2.1 (0.6~1.6) | 1.6~2.7 (0.3~0.8) | 0.5~1.6 | |
赶工措施 | 0.5~2.1 | 0.5~2.2 | 0.5~2.1 | 0.5~2.2 | 0.5~2.1 | 0.5~2.1 | 0.4~1.3 | ||
按质论价 | 1~3.1 | 1.1~3.2 | 1.1~3.2 | 0.9~2.7 | 1.1~2.1 | 1.1~2.7 | 0.5~1.3 |
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 表4-9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计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 省级标化增加费(%) | |
一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3.1 | 0.7 |
单独构件吊装 | 1.6 | — | |||
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1.5/1.8 | 0.3/0.4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1.7 | 0.4 | ||
三 | 安装工程 | 1.5 | 0.3 | ||
四 | 市政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1.5 | 0.4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2.2 | 0.5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1.2 | 0.3 |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1.2 | 0.3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2.7 | 0.5 | ||
六 | 园林绿化工程 | 1.0 | — | ||
七 | 修缮工程 | 1.5 | — | ||
八 |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 土建工程 | 1.9 | 0.4 | |
轨道工程 | 1.3 | 0.2 | |||
安装工程 | 1.4 | 0.3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1.5 | — |
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
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
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 表4-10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社会保险费率(%) | 公积金 费率(%) | |
一 | 建筑 工程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3.2 | 0.53 |
单独预制构件制作、单独构件吊装、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1.3 | 0.24 | |||
人工挖孔桩 | 3 | 0.53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2.4 | 0.42 | ||
三 | 安装工程 | 2.4 | 0.42 | ||
四 | 市政 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2.0 | 0.34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2.7 | 0.47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2.1 | 0.37 | |||
五 | 仿古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 | 3.3 | 0.55 | ||
六 | 修缮工程 | 3.8 | 0.67 | ||
七 | 单独加固工程 | 3.4 | 0.61 | ||
八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工程 | 2.7 | 0.47 | |
隧道工程(盾构法) | 2.0 | 0.33 | |||
轨道工程 | 2.4 | 0.38 | |||
安装工程 | 2.4 | 0.42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1.3 | 0.24 |
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二)简易计税方法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以上四项合计,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如各市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计取。
三、计算程序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 ||
其 中 | 1.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2.材料费 | 材料消耗量×除税材料单价 | |||
3.施工机具使用费 | 机械消耗量×除税机械单价 | |||
4.管理费 | (1+3)×费率或(1)×费率 | |||
5.利 润 | (1+3)×费率或(1)×费率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 或以项计费 | |||
三 | 其它项目费 |
| ||
四 | 规 费 |
| ||
其中 | 1.工程排污费 | (一+二+三-除税工程设备费) ×费率 | ||
2.社会保险费 | ||||
3.住房公积金 | ||||
五 | 税 金 | [一+二+三+四-(除税甲供材料费+除税甲供设备费)/1.01]×费率 |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除税甲供材料费+除税甲供设备费)/1.01+五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包工不包料工程(清包工工程),可按简易计税法计税。原计费程序不变。
(三)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3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其 中 | 1.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2.材料费 |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 |||
3.施工机具使用费 |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 |||
4.管理费 | (1+3)×费率或(1)×费率 | |||
5.利 润 | (1+3)×费率或(1)×费率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 或以项计费 | |||
三 | 其它项目费 |
| ||
四 | 规 费 |
| ||
其中 | 1.工程排污费 | (一+二+三-工程设备费) ×费率 | ||
2.社会保险费 | ||||
3.住房公积金 | ||||
五 | 税 金 | [一+二+三+四-(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费率 |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