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南特师〔2016〕123号】

发布部门:纪委办发布时间:2017-01-03浏览次数:1097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

南特师〔2016123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通用设备500—1000元、教科专用设备800-1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审计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党委和校行政负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的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鉴定。招投标合同检查、验收入库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使用成效的受益分析和检查;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以及盘盈盘亏的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统一安排;

(五)对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六)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有效。

第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当年预算,项目是否合理,有无重复购置。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计价和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照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对资产购置后是否严格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有无及时办理入库、建账与报销手续。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基建工程,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实训楼等基建项目、实验实训建造项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为建造这些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专业人员服务费、勘察检测费等非主体支出是否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新增固定资产中对无年初预算,或者预算资金不足的项目而已采购或建造的项目,查看其付款是追加预算,还是侵占其他预算项目的资金;

(六)固定资产后续成本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对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改建扩建的成本是否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审查计价是否准确。

第七条 减少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规;

(二)审查固定资产帐、卡、物是否相符,实地抽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结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三)审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职责分明,是否定期盘点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等增减手续;

(四)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校实际拥有,审查有无账外资产;

(六)审查大型仪器管理状况,有无按规定登记使用台账,有无设备闲置、浪费情况;

(七)核查财产管理部门是否与财务部门每学期进行核对账目,以保持两者固定资产记录相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有效机时/定额机时);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帐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一)结合学院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二)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三)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清、清理报废等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10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并限期如实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 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2. 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3. 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4. 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内容和被审计的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提交审计报告。

(四)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的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五)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领导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对被审计的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书,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被审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收到学校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应立即执行,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填报“审计结论执行情况报告单”。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工作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具体工作情况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