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南特师〔2019〕56号)

发布部门:审计处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1148

南特师201956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进行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校对投资额2 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投资额不足1000万的工程项目,重点进行结算审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以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或拆项送审。凡属必审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后依法依规组织审计。审计所需资料由提出审计申请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就工程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须将审核过的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接受结算审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送审,项目管理部门(单位)需事先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书;

    (二)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地质勘察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工程变更签证记录、点工签证记录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记录;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钢材计算书以及甲供材料清单;

    (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预算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七)甲方签证的材料、设备认可价格以及甲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设备移交手续;

    (八)分包工程合同;

(九)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送审部门(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审计处接收项目资料开展审计后,除审计人员另有要求,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送审资料不全无法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可拒收,直至项目资料收集完整,方予接收并安排审计。(对没有设计图纸的小额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结算资料前应与施工方共同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送审部门(单位)及项目相关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现场勘察、资料核对、访谈询问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为防范经济风险,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单位)须严格控制工程价款支付进度、比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终结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应超过合同价款总额(应扣除甲供材料和各种代垫款项后的余额)的70%。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按下列规定支付,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其列入有关合同或协议中。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参与审计活动,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补充,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双倍支付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独立客观,按照《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审办发〔201817号)所列《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见附件)的要求,审计处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南特师〔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2019520


附件

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项目阶段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程序执行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13. 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项目实施阶段

变更及索赔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工程签证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工程计量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工程结算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工程财务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竣工决算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项目全过程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说明:投资审计负面清单摘自《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审办发〔20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