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南特师〔2016〕122 号】

发布部门:纪委办发布时间:2017-01-03浏览次数:1078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

南特师〔2016122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部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顺利发展,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经常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的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以及各类资产、物资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授权或由其主管单位及其自身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学校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财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如果与预算差异较大,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财务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物价部门和学校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是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发票。各类票据、发票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是否均履行规定手续。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设置限定性捐赠辅助账,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自本性支出是否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支滥发钱物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是否单独核算。

(四)是否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七)是否严控虚假发票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有无未记入单位的固定资产;

(九)购买控办商品是否有办理控办手续。

第十条 对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1.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学院事业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送交学校财务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有无公款私存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库存材料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合规有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资产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按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制度。

第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它是高等学校资产总额中属于债权人的那部分权益或利益,它代表了高等学校对其债权应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借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使用效益或效果如何;大额借入款项是否经论证和规定程序批准;借款利息是否执行“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

(三)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类管理,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将收入的款项长期挂账的现象,确定其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四)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有无表外债务或负债等,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六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的划分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或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七条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全年财务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年度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五)在往来账中有无长期挂账,往来款项是否定期核对催还,有无相关记录;

(六)教育厅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是通过对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到完成结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项目支出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核,科学合理的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对规范和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执行项目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预算的申报,是否是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二)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三)项目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凡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必须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是否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收支明细帐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有关上级编制决算报表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认真编制决算报表;

(二)决算报表是否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公章及处长名章。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学校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开展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学院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与预决算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一)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作为审计部门经常性工作,对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每年进行,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抽查等形式进行;

(二)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将财务收支预算审计纳入年度计划并报校领导批准,统筹安排;

(三)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原则上每年按上级要求的呈报时间完成财务收支、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向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情况;

(四)预算与执行情况可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可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3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向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六)审计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校领导审签,由学校批转发文至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单位及个人;

(七)被审计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学校批转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八)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行跟踪审计;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真实的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材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秉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审计规范、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